◆ 開課目標






◆ 授課方式
◆ 評量方式
◆ 授課教材
◆ 林玥秀 老師
◆ 學歷
英國牛津布魯克斯大學規劃學院博士 美國奧瑞岡大學休閒研究與服務碩士 臺灣國立台灣大學文學士
◆ 現任服務單位
開南大學 校長
◆ 個人簡介
重要經歷
學術:
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餐旅研究所教授兼校長
國際餐旅教育學會(ICHRIE)亞太分會(ApacCHRIE)理事會
中華民國餐旅教育學會理事長
中華民國觀光管理學會理事長
世界休閒協會台灣分會理事
台灣休閒與遊憩學會監事
財團法人三峽文教公益基金會董事
國立東華大學觀光暨遊憩管理研究所教授
臺灣觀光學院教務長(與國立東華大學合聘)
高雄餐旅管理專科學校餐飲管理科科主任
中國文化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◆ 電子郵件
president@mail.knu.edu.tw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◆ 李銘輝 老師
◆ 學歷
中國文化大學地學博士
◆ 現任服務單位
開南大學 副校長
◆ 個人簡介
經歷:
一、學術行政職務
◆開南大學副校長
◆臺灣觀光學院校長
◆醒吾科技大學講座教授兼觀餐學院院長
◆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旅運管理系教授兼研究發展處處長
◆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觀光管理研究所兼任教授
◆國立台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兼任教授
◆國立臺北護理大學旅遊健康研究所兼任教授
◆中國文化大學觀光事業學系主任兼所長
◆世新大學觀光研究所兼任教授
◆銘傳大學觀光系兼任教授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◆ 電子郵件
mhlee3024@mail.knu.edu.tw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◆ 楊勝評 老師
◆ 學歷
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 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
◆ 現任服務單位
桃園市觀光旅遊局 局長
◆ 個人簡介
經歷:
開南大學觀光與餐飲旅館學系助理教授
開南大學觀光與餐飲旅館學系系主任
開南大學主任秘書、觀光品質研究發展中心主任
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委員
桃園縣觀光產業促進委員會委員
桃園縣政府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委員
北臺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委員
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訓練品質規劃輔導顧問
臺北市保健旅遊商品審核委員
桃園縣蘆竹鄉公所市政顧問
臺北縣新店市公所市政顧問
經濟部工業局 工程師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觀光資源規劃管理、城市觀光、觀光產業政策
◆ 電子郵件
spyang@mail.knu.edu.tw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◆ 楊永盛 老師
◆ 學歷
朝陽科技大學台灣產業策略發展博士、世新大學觀光系研究所碩士
◆ 現任服務單位
桃園國際機場公司 監察人
◆ 個人簡介
經歷:
交通部參事兼大陸事務處理小組執行秘書
交通部參事兼公共關係室主任
桃園國際機場 公司董事
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-組長
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-主任
交通部觀光局企劃組副組長兼公共關係室-主任
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-秘書
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-課長
交通部觀光局松山旅遊服務中心-副主任
交通部觀光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課長
交通部觀光局科員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◆ 電子郵件
Yang902tw@yahoo.com.tw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◆ 凌蕙蕙 老師
◆ 學歷
台師大美研所碩士
◆ 現任服務單位
◆ 個人簡介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◆ 電子郵件
/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◆ 吳學銘 老師
◆ 學歷
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
◆ 現任服務單位
桃園觀光旅遊雜誌 社長兼總編輯
◆ 個人簡介
經歷(依任職時間順序)
開南商工兼任教師(4年)
中華科技大學兼任教師(2年)
聯合晚報政治新聞組記者兼召集人(6年)
民生報旅遊新聞組長兼記者(13年)
聯合報旅遊新聞組召集人兼記者(2年)
那米哥國際旅行社總經理(2年)
旅報周刊社長兼總編輯(10年)
鑫躍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(2017~)
桃園觀光旅遊雜誌社長兼總編輯(2020~)
2gather旅遊網執行長(2021~)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◆ 電子郵件
wu771243@gmail.com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◆ 劉翠華 老師
◆ 學歷
英國伯明罕大學
◆ 現任服務單位
◆ 個人簡介
學歷: 英國伯明罕大學教育學院博士
專業領域: 觀光學、郵輪觀光、觀光心理學、旅行業管理、遊程規劃與設計
◆ 曾受過相關之培訓課程
◆ 個人專長或研究領域
◆ 電子郵件
liu32lee@mail.knu.edu.tw
◆ 講師著作及相關作品
(一) 繳費收據請學員自行妥善保管,若遺失ㄧ律不予補發。
(二) 未達開班 人數( 30人) ,本 校保留不開班之權利,並退還學雜費 及報名費 (憑繳費收據辦理 ),學
員不得有任何異議 。
(三) 依教育部規定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
九 成。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 1/3者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。在班時
間已逾全期 1/3者,不予退還。
(四) 上開課程為預選課程,本校保留課程更動之權利。
(五) 學員到校上課次數缺席逾 1/3者,本校予以退班,並依規定不予退費。
(六) 本簡章若有修訂將隨時於本校網頁「進修及推廣教育處」公告。